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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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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社会各界可共同监督。泉州市出台实施《泉州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按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中,应对外公示许可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所有应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在中心以外受理。对此,纪检监察部门将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公开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八公开情况,落实“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特办件、补办件、退回件”七件管理制度情况;实行并联审批和“绿色通道”等情况;调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同时,还将对未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
为确保行政审批的廉洁高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将开展专项检查,明查暗访各行政机关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督促落实行政审批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市效能办负责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各种投诉举报,将认真受理群众的电话投诉(0595-22132213、22121027)和信箱、网上(www.sg.fjqz.gov.cn)投诉或举报,走访举报投诉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记者陈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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