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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房地产商要求业主预交物业费被处罚
1970-01-01
  福建在线福州7月12日专电(记者康淼)福州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要求购房消费者预交半年物业管理费,否则不能领取商品房钥匙。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日前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该房地产商被行政处罚1万元。   据一名姓程的购房消费者投诉,该房地产公司从2006年开始预售位于闽江大道的一处楼盘,并在销售过程中与买受人陆续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今年3月份,该房地产公司向买受人发出了《入伙通知书》,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在《入伙通知书》的附件《收楼流程》中,该公司以合同要约的形式,要求买受人到物业管理公司处预交自2008年6月份起的6个月物业管理费后,才能领取所购买单元房的钥匙。   仓山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处理。工商执法人员经过调查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在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受人应按期向物业管理机构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批准收取的其他费用。而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擅自要求买受人到物业管理机构预交半年物业管理费方可交房的做法,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至案发止,该公司已发出《入伙通知书》706份。仓山区工商局依法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福建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正在我国逐步推广,与此同时,由于物业管理服务跟不上等问题,物业纠纷也日益增多。去年福建省工商部门受理的物业管理服务类申诉增加六成多。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使业主权益受损,一些物业企业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费收费引发争议,业主财产损失引起赔偿纠纷等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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