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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即日起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
2009-07-09
  福建在线讯(记者 黄惠)昨日,记者从机电行管办获悉,《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获得省政府批准。即日起,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其中,每辆汽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根据我省的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补贴对象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补贴比例及金额,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

  申报补贴所需资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前两类资料只在换购轻型载货车时需要);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据称,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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