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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万存款被盗 三储户状告银行
2009-07-09
  昨日上午,漳州首例“储户资金被盗状告银行案”在云霄县法院开庭,3位储户分别在3个民事庭上与银行方面激辩,全额索赔被盗取存款。

  3月11日,云霄县的陈先生、吴先生和方女士,先后在同一台银行ATM机上取了款。8天后,陈先生突然发现卡里的16.4万元不翼而飞,另两人随后也发现自己卡里的1.99万元、1万元分别被人取走。

  报案后,警方认定,有人事先在这台ATM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和读卡器等设备,复制3人的银行卡,将钱转走。陈先生等3人数次找银行索赔遭拒,最终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云霄县支行告上法庭。

  在当日上午的法庭上,银行方坚称是储户没保管好密码,而储户称,这台ATM机上的监控显示,11日18时48分ATM被偷装上读卡器和监控,直到19日原告报警后,银行才发现这一异常,说明银行防范措施有漏洞。

  法庭没有当场作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案发】卡被复制钱被盗取

  3月11日晚7时许,陈先生在云霄县城云平路一邮储银行ATM机上取款,随后几天都没用过卡。3月19日,当他再次取钱时,发现卡里只剩几元钱,“共被取走16.44万元,还有120元手续费”。夫妻俩懵了,赶紧报警。随后几天,警方又陆续接到吴先生、方女士类似的报警,调查后发现,3人最后一次用卡,都是11日晚7时许在同一台ATM机上。

  警方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当晚6时48分,有两名可疑人员在该ATM机上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和读卡器,并于晚8时23分将设备拆走,随后几天,3人卡里的钱在广东被分几次转走。警方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

  【庭上激辩】银行:储户没保管好密码 不应由银行担责任

  被告方代理律师洪律师认为,原告卡中资金被盗,属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侦破处理,破案后由犯罪分子负责赔偿,而不应由银行赔偿。该行防护级别验收达标,且在ATM机安装了数字监控设备,在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上不存在过错。

  对原告质疑银行监控已拍下犯罪分子安装设备,银行方面为何没能及时发现制止?洪律师称,银行监控设备有很多台,工作人员无法看得那么仔细。

  银行方认为,储户在办理银行卡时选择的是凭密码支取,所以原告应妥善保管好密码,因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负责。而且,当犯罪分子在安装设备后,原告使用ATM机时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在没有确认不存在不利因素下使用银行卡,导致卡的信息和密码泄露而造成损失。因此,银行认为储户的损失是因其本身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泄露的,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银行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已经尽到了银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储户:不可能要求储户 带设备侦测ATM

  储户陈先生的代理律师马律师认为,本案例第三方犯罪行为侦破与否,并不能作为被告与原告间的存款合同纠纷审理的依据,也就是说,民事部分的储蓄合同纠纷是单独存在的,被告不能以刑事案件侦破与否来推卸自己的责任。

  马律师表示,原告在ATM取款机上操作,只需按照ATM的操作规程,有一般正常的注意义务即可。被告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ATM取款机的安全义务。储户没义务也没权利对被告的ATM机真伪进行侦测或检查,倘若被告认为储户有这一权利和义务,那么以后各位储户到邮储银行办业务时,是不是都得带上侦测工具?

  银行监控效果差 防范措施有疏漏

  马律师说,银行虽有安装视频监控,但没实施巡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是储户资金被盗取的重要原因。监控显示11日18时48分ATM被偷装上读卡器和监控,直到19日原告报警后,银行才发现这一异常。

  同时,按照银行方提供的监控记录,原告随机查看33个时段,其中记载无信号12个时段、无法登录及信号故障8个时段,占总查看时段61%。马律师说,这些都证明被告根本没有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知》所规定的“加强对ATM机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ATM机巡查和实时监控制度”。

【律师说法】:

  如原告举证属实 银行应承担责任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认为,从法律关系讲,银行和储户间有管理关系,而ATM机属于银行的服务范围,是对储户合同义务的一部分。ATM机就是代表银行,储户依赖这个设备,银行就应该对机器承担责任。

  至于被告律师所称的储户“泄露密码”,曾律师认为,储户按照正规程序操作,但密码是被偷拍而造成盗取的,不能说成储户没保管好密码。所以储户应该没有过错,被告方律师的说法不能成立。

  而被告律师所称“该案属于刑事犯罪,银行已采取了积极措施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曾律师认为,这不能成为银行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因为配合公安机关,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是补救措施。至于是否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曾律师认为银行应当承担己方的合同责任后,再向犯罪分子追讨。

  曾律师还认为,如果银行监控设备果真不良、防范等级不达标,银行就存在不作为和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这样的话银行更要承担责任。

【市民声音】:银行责任不可推卸

  针对此事,记者在漳州市区各大银行网点随机采访了十几位市民,绝大多数市民都认为银行在此案中应当负责。

  市民陈先生认为,有人在ATM机上做了手脚,这个是储户难以预防的,“既然我们将钱交给银行,银行就有责任保证存取款的安全。”

  蔡女士还记得本报3月13日的那篇报道,“上回你们报纸关于芗城区同样案件的报道,银行就做得很好,在嫌犯踩点时,银行保安通过监控获悉并马上报警,嫌犯安装设备时马上被警方抓获。”蔡女士认为,云霄邮储银行在安全防范上有疏忽,“既然有监控,为什么等到报警后才发现?”

□相关案例

案例一:

  闽首例储户资金 被盗状告银行案 银行一审被判全赔

  2008年10月,福州的陈先生发现银行卡上1万多元被人取走。警方经侦查发现,在陈先生到银行ATM机查询资金到账情况的前一个小时,一嫌犯在这台ATM机上安装了一个盗码装置,之后,陈先生卡查询时,密码被窥取,银行卡被复制,而后存款被盗取。

  陈先生随后将农行台江支行告上法院。台江法院认为,银行ATM机属于银行经营场所,银行对该场所的安全负有责任。储户在ATM机上交易,银行应提供安全的环境。而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安装盗码装置,利用盗取的资料伪造银行卡支取资金,银行的监控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因此存在过错,而储户不存在过错。此外,陈先生办理银行卡后,双方即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障陈先生的存款安全。

  据此,台江法院于1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农行台江支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陈先生支付100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报1月13日报道)。

  案例二:

  储户25万被盗取 告银行索赔被驳回

  2006年12月13日,湖北武汉的胡女士发现银行卡内25万元存款被人转走,警方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在胡女士取钱之前有两名男子在银行进门处安装仪器装备,盗取胡女士的银行信息。

  胡女士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支付胡女士存款,银行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撤销原判决,驳回了胡女士的请求。胡女士不服,已向湖北省高院申诉,希望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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