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康志强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6月3日 石狮法院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假身份证办固定电话,再将来电转移至境外收费声讯台,不停拨打电话造成高额国际话费,再收取回扣。短短3天,两部固话话费高达35万余元(详见本报去年11月15日A5版报道)。
昨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4人退赔35万余元话费,返还电信公司。
然而,陈某等人一分钱都没到手就落网,算犯罪未遂吗?另外,他们的犯罪行为,究竟属于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这些问题,都成为本案庭审的焦点。
犯罪未遂?既遂?
陈某等人本打算赚取的20%~30%话费回扣,不仅没骗到手,还赔进去不少钱。在庭审时,陈某就提出辩护,自己尚未骗到财物,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通过来电转移以及不停拨打电话,使固话产生巨额资费,且利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电话,逃避了话费交纳的义务,这就等同于占有了电信公司的资费,诈骗行为已经完成,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至于陈某是否从中拿到回扣,属于诈骗完成后犯罪所得的分配问题,不是划分本案既遂还是未遂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合同诈骗
还是普通诈骗
陈某还辩称,通过虚假身份证申请安装电话,实际上是与电信公司签订电信服务合同,因此应定性为合同诈骗。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合同诈骗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而陈某的行为,不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处罚。因此,陈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庭审时,陈某辩称,他的目的并非骗取电信公司的话费,而是从境外声讯台获取回扣。因此,犯罪数额应以计划中的回扣数额为准。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通过拨打电话使固话产生资费,在缴费之前,实际上就占有了电信公司的电信资费,这些资费是陈某必须支付的,但陈某欲通过虚假身份逃避交费,就等同于非法占有了电信资费。因此,应以电信公司的损失来认定犯罪数额。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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