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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管理规范出台
2009-07-10

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获悉,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出台,要求二级及以上医院积极为农村、社区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同时确定省立医院为省远程医疗会诊管理中心挂靠单位。

  我省规定,具有开展 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的一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提供会诊的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各类医院。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不得冠以“中心”或“分中心”名称。远程会诊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远程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属于医学咨询关系,申请会诊医师与患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属于申请会诊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将按照省(或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记者 贺鹏)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责编:谢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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