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福建省将采取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等七大举措,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
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一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限。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外,地方核准的建设项目均下放市、县(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原则上下放到市、县(区);二是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三是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 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抽查;四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需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一是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最高可延长至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确有困难的,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二是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条件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三是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四是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
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一是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降低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二是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政府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
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一是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减半征收一年;二是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代理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三是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是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记者 王永珍)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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