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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公安局原副局长受贿14万获刑10年
2009-07-10

福建在线讯 5月14日,南平市中级法院对武夷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某荣受贿案作出裁定,认为何某荣已构成受贿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何某荣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据检方介绍,何某荣受贿是在他退居二线后事发的。2007年12月,他刚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担任主任科员还不过5个月因为受贿犯罪败露而身陷囹圄。而捅破此事的,是行贿他的廖某。此人另外一起行贿案东窗事发,就供出了何某荣,说何某荣曾为其逃避打击而私下通风报信而受贿。

早在1991年4月任武夷山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时,何某荣就与廖某相识。1994年5月至2007年12月,何某荣先后在担任该局外事科科长、副政委、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廖某帮他人骗取出境证件及相关证明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收受廖某给予的现金14万元。

今年5月14日,南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裁定除因证据反复的原因将受贿金额的认定改作110000元,从而将继续追缴的金额改作80000元外,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讯 原南平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高某春(副处级)因受贿3.7万元,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继续追缴其受贿所得,上缴国库。高不服提出上诉。5月14日,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涂明 国欲 诗灿 传锦)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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