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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媒体等不得擅自转载气象预报 扰乱社会
2009-07-10

  福建在线福州5月30日专电(记者来建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福建省气象条例》规定:专业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报,媒体、企业等不得擅自转载扰乱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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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新《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播发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公共场所刊登、播发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不得擅自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本省气象预报或者更改气象预报内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介绍,随着网络、通信等新技术的发展,手机、互联网等传播方式广泛运用,气象信息播发渠道日益多样化,互联网等媒体非法播发气象信息或企业在公共场所非法刊播气象信息的现象逐渐增多;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转播、刊登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使用非适时气象预报的现象也屡禁不止。这不仅破坏气象预报转播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干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经济建设、防灾抗灾的科学决策,甚至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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