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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在全国率先立法促进两岸农业合作
2009-07-10
5月23日,《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在当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后,福建省通过的首部涉台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条例》立足于推进两岸经贸交流和先行先试,从深化合作交流的领域与形式、提高政府服务保障水平的角度出发,在闽台农业合作的原则和范围、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责、拓宽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和方式、加大对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资金、人才支持力度、保障闽台农业合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有多项条款属于全国首创。

确立台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这部法规的最大亮点。

根据这一立法原则,《条例》规定台湾同胞可在如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在农业保险、救济救助方面,与本省居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可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条例》明确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何锦龙表示,台湾同胞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闽台农业合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先行先试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带动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维护农民的权益,对此要依法有序推进。

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政府的服务和保障至关重要,《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闽台农业合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农业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闽台农业合作的服务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台湾同胞和闽台农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此,省农业厅负责人表示,农业厅将加强闽台农业经营管理的交流,支持一批水果、蔬菜、食用菌、花卉、畜牧、水产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试点,探索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

漳平市台商联席会会长李志鸿说,2008年,他和漳平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台商一起,成立我省首个台湾农民发起、参与的农业经济组织——闽台缘高山茶产销专业合作社。但在合作社成立初期,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均无规定,遇到了政策、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困难。现在有了法律保障,那些从当地老百姓那里流转了农地、田地的台商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将更加便捷。

解决台湾同胞融资难问题

贷款和融资是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条例》规定的一个亮点。据统计,目前在银行贷款比率中,台资企业获得的贷款相对较少。台资农业企业因缺少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融资更为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条例扩大了台湾同胞可作为抵押财产的资产范围,包括“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都可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此外,《条例》还作了创新性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规范闽台农业合作用地

为闽台农业合作取得土地、林地、海域使用权等生产基本要素方面提供服务,是条例一大特色。为了深化闽台农业合作,在现有的农地制度框架下创新农地使用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条例》规定:“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使用其他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农民自愿和维护承包农户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入股与台湾同胞合作从事农业开发”,“ 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可以依法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

漳州台商协会会长何希灏认为,《条例》的通过,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台商在闽从事农业的发展空间。 (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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