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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
200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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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报全文刊登了《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通过法定程序,把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海西建设与两岸合作交流的重大方针政策变成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共同行动,是我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站位全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出台后诞生的全国第一部涉台地方法规,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抓住机遇,有所作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能,依法推进海西建设和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又一重大举措。
农业是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的先行行业和重点行业,在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两岸农业合作,率先建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率先开展两岸农业技术合作,率先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率先建设台湾农产品集散基地,率先零关税进口台湾农产品,率先开展借鉴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闽台农业交流与合作的领域、规模和成效都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多年来,多领域的闽台农业合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创造了许多合作机制和平台,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把闽台农业合作中相对成熟的经验、政策、体制、机制进行总结提高,上升为地方立法,成为规范和促进闽台农业合作在新形势下更好更快发展的法律制度。《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以先行先试为原则,着力促进、着力推动、着力保护、着力规范。它的公布并实施,必将对推动闽台农业合作的健康发展,用法律手段构筑闽台农业合作的“绿色通道”,对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对形成两岸农业合作的正常秩序,对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建设,都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贵于行。要努力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加强两岸农业产业对接,进一步培育台湾农民再创业基地,进一步扩大两岸农业交流,营造良好的闽台农业交流合作环境,依法处理闽台农业合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着力维护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和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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