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两岸农业合作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昨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高票通过,即日起施行。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为该条例的颁布施行,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
台胞享受本省待
遇
条例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条例在许多条款中对从事闽台农业合作台湾同胞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如: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在农业保险、救济救助方面,与本省居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明确部门服务职责
条例提出,省政府应将闽台农业合作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
同时,为明确有关部门的服务保障职责,条例对信息、工商登记、海关、检验检疫等服务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为闽台农业合作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台湾同胞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可凭其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工商登记;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闽投资的,在办理登记时经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第三地相关部门证明确属台资控股或者独资的,其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可免予公证和认证;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闽台农业合作提供通关便利和优质服务。
鼓励闽台农业合作
为提升闽台农业合作的层次,扩大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和交流范围,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促进措施。如明确鼓励从事的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良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推广,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高新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新型农用工业,农产品物流业,休闲农业等领域,从事以上合作项目的,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应的扶持政策。
同时还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商业务,开展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策划,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鼓励设立台湾农业技术、新产品推广中心等。
创新贷款融资服务
条例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条例还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在闽台农业合作集中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记者 李晖)
(责编:谢添实)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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