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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通过《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
2009-0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5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当天获得通过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有关情况。

  福建在线5月23日讯( 记者 王秀钦 申家驹)23日上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条例》共四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合作与交流、服务与保障及附则四部分。

  据悉,2008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就将促进闽台农业合作列入立法计划,并组织课题组到全省各地调研。经2008年11月、2009年3月和5月三次审议,《条例》最终得以高票通过。

  在当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表示,制定《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受到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在全国尚属首例。《条例》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出台,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大决策,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的具体体现。

  据省农业厅厅长陈绍军介绍,截至今年4月底,我省累计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106个,合同利用台资26.4亿美元,实际到资15.2亿美元,农业利用台资总额在大陆各省区市中位居第一,我省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持续走在全国其他省区市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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