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中了解到,防雷装置检测拟区别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在防雷装置涉及审核和竣工验收阶段做好检测工作,把好防雷安全关。有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提出,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检测费用较高,难以承担,有的检测工作业主或者物业公司有能力自行完成。为此,草案修改稿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规定: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一般的建筑物可以由业主或者物业公司自行检查、维护,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防雷装置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要求限期整改。(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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