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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提交三审 |
200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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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举行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法规如果审议通过,这将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后,我省通过的首部关于涉台的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历经二审,倍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据介绍,提交此次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在法规立法过程中遵循互利互赢、先行先试、突出重点、立足本省事权、总结现有经验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责,拓宽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与方式,加大对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资金、人才支持力度,保障闽台农业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意见》出台后,省人大法工委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保障闽台农业合作者的合法权益。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增加一款“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峡西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试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
10种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受鼓励。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在重点鼓励的闽台农业合作项目中增加:“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两项。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加强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针对委员提出台湾同胞依托申请农业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主体,还应包括企业以外的各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台湾同胞可以依托其所在的企业、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农业科研项目”,增加一款“鼓励本省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赴台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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