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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西岸经济区对台先行先试政策出台 两岸将建区域性金融服务 |
200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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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昨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赋予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对台先行先试政策。《意见》指出,要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和形式,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支持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推动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
打造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
海峡西岸经济区东与台湾地区一水相隔,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进一步发挥福建省比较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推动海峡西岸其他地区和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
《意见》将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定位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在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框架下,按照建立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要求,允许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中,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先行先试,取得经验。
预计到2012年,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海峡西岸经济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善,服务两岸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将扩大
《意见》指出,要把“海西”建设成为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以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等产业为重点,提升台商投资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载体作用,密切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形成以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区域为主的产业对接集中区。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
此外,还要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和形式,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积极推动建立两岸金融业监管合作机制,在此机制下,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福建金融企业,支持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内地赴台投资项目审批有望简化
《意见》还支持扩大两岸经贸合作。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允许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落地,加快台商投资项目审批。积极推动海峡两岸双向投资,对赴台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和核准节奏。在两岸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机制过程中,允许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试验,适当增加对台合作的用地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加强沿海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优良港口条件,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强化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结合沿海煤运港口的建设,合理布局沿海大型煤电,适时推进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建设。建设现代化海洋产业开发基地。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推进临港工业、海洋渔业、海洋新兴产业等加快发展。
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支持信息、医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领域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支持台商投资高新技术园区,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积极扩大对台进出口贸易。鼓励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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