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在线福州5月13日专电题:谁动了我的存款?--储户被盗案频发敲响存款安全警钟
新华社记者郑良
银行账户、密码、身份证信息被“木马”程序窃取,储户存款被冒领;银行自动门禁系统和ATM机被安装窃密装置,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克隆”,存款不翼而飞;身份证复印件被不法分子用以办理信用卡透支……
近年来,储户存款被不法分子利用各种“科技”手段盗窃案件层出不穷,银行屡屡成被告,并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切实保护存款安全成为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木马”导致存款被窃取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建设银行福州广安支行向储户姚某支付被冒领的6.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002年9月,福州市民姚某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安支行办理人民币活期储蓄业务,建行广安支行向姚某出具了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存折和龙卡储蓄卡各一张。
此后,姚某多次使用该存折和储蓄卡存取现金,截至2006年6月11日,姚某的账户存款余额为6.7万元。2006年6月底,姚某发现其账户存款金额仅剩400元,经查询,其存款于2006年6月12日在建行福州市连江支行及其凤城分理处被人取走。
姚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是使用“木马”程序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了包括姚某在内的一些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信息伪造了姚某身份证和一张磁条已被损坏的龙卡储蓄卡。
不法分子持假的身份证和龙卡储蓄卡到建行连江支行支取姚某的存款。针对已损坏的龙卡储蓄卡,建行连江支行的工作人员在不法分子填写了请求换卡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后,为其换了一张真卡。不法分子持真卡支取了姚某活期储蓄账户上的存款6.7万元。
目前,部分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归案。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被冒领的损失。
谁来承担损失?
法庭上,建行广安支行提出,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领用合约》,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银行均视为储户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储户本人承担。姚某在被“木马”入侵的网站上泄露其身份资料、银行账号、密码,属于保管不善,应承担责任。
福州中级法院指出,不法分子冒领储户存款,其不法行为侵害的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银行有权依法向不法分子追索,但以任何方式侵害银行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事实的发生,均不能改变或终止商业银行与储户之间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不能产生免除商业银行向储户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福州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姚某知悉自己所访问的网站已经遭恶意“木马”程序的入侵,并有意通过该程序向不法分子泄露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密码,更没有证据证明建行广安支行与姚某之间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领用合约》就何种数字为“易被破译的数字”,何种行为属“使用密码不当”、“保管密码不当”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福州中级法院认为,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得逞,其根本原因是银行对存款安全的保障措施出现了漏洞,因此,银行应当继续承担向储户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最终,建行广安支行被判向姚某支付6.7万元存款及利息。
储户存款被盗案件多发敲响警钟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近年来,储户存款被冒领、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信用卡透支等案件屡见不鲜,一旦受害者诉诸法院,银行都成为责任承担人。银行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如何严格管理、完善服务、确保储户存款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克隆”银行卡并窃取储户存款犯罪近年来在全国多个城市发生,不法分子主要作案手法是在自助银行门禁刷卡器上套装自制读卡器来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并在ATM机上方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来窃取银行卡卡号及密码,使用写卡器将窃取的信息写入“白卡”,以变造出储户银行卡进行转账、冒领。
今年1月,福州仓山区法院对一起“克隆”储户银行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不法分子在农业银行ATM机上安装盗码装置,利用储户陈某在ATM机上查询金额时窃取其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迅速复制银行卡并盗取卡内存款10010元,由于银行具有确保储户资金安全义务,银行应当向陈某支付被冒领的存款。
利用受害者身份资料、伪造相关材料向银行冒领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案近年来也呈多发态势。福州一家金融机构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着力拓展信用卡市场,一些银行在资料审核方面存在不够规范之处,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该人士称,申请信用卡时,申请人要在申请表上签字,刷卡消费或套现时也需要签字。从一些信用卡被盗用、冒用的案例看,受害者主张办卡或消费时无本人签名,无须承担责任基本上都得到法院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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