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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禁带宠物进公园
2009-07-10
  福建在线讯 (记者 卢雅) 今后,游客若携宠物进入公园,情节特别严重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有权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这是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一项内容。管理办法从本月7日起施行,办法赋予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一定的处罚权及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包括采花在内的11项行为被列为禁止行为,游客如有这些行为,公园管理处可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将由管理处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1项禁止行为包括:妨碍公共场所治安;损害公园环境卫生;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伤害动物;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或者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擅自营火、烧烤或者宿营;妨碍游客观瞻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管理意见还规定,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在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演出、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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