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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对台生来闽就业 台生应申请有效居留手续 |
200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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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省人事厅获悉,近日,我省正式下发了《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台生来闽就业所要办理的手续,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规定,台生到福建省就业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由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一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手续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签注手续。
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就业证
过去,台生在内地就业,只能到非公单位工作,而今后,我省将率先放开门槛,允许符合要求的台生,到省内的国有企业单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事业单位就业。根据规定,凡按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招收,并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生,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可以自主应聘或受雇到福建省内的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台生,符合招聘条件的,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应聘到福建省内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指出,对到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就业的台生,由用人单位为其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同时,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到我省求职的台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培训、推荐等服务,经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就业要凭“三证”
对被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台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到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核签手续。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介绍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或企业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以及经国家联合招生办公室确认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办理就业报到证核签手续。
《通知》还规定,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台生,应当参照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台生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学习期间的学籍档案,台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学籍档案应转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保管,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台生做好人事代理等其他各项服务工作。(海峡都市报记者 王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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