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率先实施检察官“异动”监督 |
2009-07-14 |
|
动态消息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对他人查办的案件格外关注,且多方打探”、“超出个人或家庭收入水平进行高消费”、“社会交往比较复杂,非工作关系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劣迹人员来往”。今后,检察人员一旦出现上述等情形,轻则被谈话,重则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近日,省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队伍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检察人员的异常思想动态及行为,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全省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和《检察机关谈心谈话制度》等法规、制度,在全国率先出台“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列举了检察人员在工作、生活、心理和待人处事方面的20余种非正常表现形式以实施监督教育,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新闻链接
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工作方面
1.一段时间内工作不认真,精力不集中,经常发生差错,拖沓散漫,甚至贻误工作;
2.一段时间内经常迟到早退或请假,工作时间内不请假外出、脱离岗位;
3.经常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等;
4.工作中情绪出现反常,因小事对领导和同事滥发脾气,接待上访和外来办事人员不耐烦、耍态度;
5.将不宜公开的案情、工作内容,随意透露给他人;
6.对他人查办的案件格外关注,且多方打探;
7.非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办公场所接待无关人员;
8.经常驾驶公车办私事;
9.其他异常表现。
(二)生活方面
1.超出个人或家庭收入水平进行高消费,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购买高级轿车或多套住房;
2.个人生活不严谨,经常有家不归,在外留宿,家庭关系紧张;
3.从事与本人及家庭实际收入不相符的大额投资活动;
4.经常借贷他人钱物,又不及时归还,引起债务纠纷;
5.在娱乐活动中有变相赌博行为;
6.饮酒无节制,影响身体和工作;
7.开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媒体曝光;
8.其他异常表现。
(三)心理方面
1.一段时间内精神萎靡不振,影响正常工作;
2.思想消沉,牢骚较多,经常流露对社会、组织和同志的不满情绪;
3.喜欢打听和传播小道消息,有意无意搬弄是非,影响部门和同志间的团结;
4.其他异常表现。
(四)待人处事方面
1.社会交往比较复杂,非工作关系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劣迹人员来往;
2.崇尚“哥们”义气,法纪观念淡漠;
3.组织观念、集体观念较差,喜欢搞团团伙伙;
4.因故受到组织处理后,不能正确对待,情绪抵触;
5.其他异常表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