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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两大利器昨天起实施 |
2009-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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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权,或通过举报等途径,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
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举报材料的受理。省级工商部门在查处(除价格垄断)垄断行为时必须经国家工商总局予以授权。受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即使对于匿名的书面举报,也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根据规定,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包括以下内容: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相关证据;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但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则不适用这一宽大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规定,工商总局对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向国务院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全国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省级工商局对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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