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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伤残市民 状告市政管理处 |
2009-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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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陈霞)一无盖窨井张着“黑口”横在路中,过往行人纷纷绕行躲避。但是污水漫过,谁又能料到此地暗藏陷阱呢?去年3月的一天清晨,骑自行车送女儿上学的李女士就惨遭窨井“暗算”,致使李女士当场昏迷并落下伤残。李女士后将兰州市政工程管理处(简称市政管理处)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作出市政管理处向李女士赔偿3.9万余元的判决后,市政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6月3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该上诉案。
2008年3月27日早晨7时45分,李女士骑自行车送女儿上学行至兰石研究所家属院后门时,看到路面有污水,就减慢速度小心翼翼地准备从污水中驶过,但她万万没有想到,这一摊污水下面有一个没有井盖的窨井。刹那间,李女士的自行车前轮突然陷进了窨井,她被撂倒在地上当场昏迷。坐在车后的女儿也被摔下车,但所幸无大碍。李女士后被路经此地的出租车司机送到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李女士下嘴唇破裂、右脸淤肿、眼脸出血,脑震荡、右颌面部软组织挫伤。经过82天的救治后她方才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李女士将市政管理处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依法承担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7万余元的赔偿金。
2009年4月13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市政管理处在事发前已发现该处下水井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维护,致李女士受伤。市政管理处应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市政管理处支付李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市政管理处上诉至兰州中院。
在6月3日的庭审中,市政管理处辩称,李女士在白天视力所及的情况下摔伤,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李女士是3月27日摔伤的,但右颌面骨折损伤确诊却是在5月8日,不能排除是因其他原因所致。而李女士当庭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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