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6月27日电(记者 黄勇)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2009年“6·17”晴隆新桥煤矿[MeiKuang]透水事故[ShiGu]责任人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依法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ShiGu]罪分别判处卢月海有期徒刑[YouQiTuXing]5年;王忠武有期徒刑[YouQiTuXing]4年;鲁万里[WanLi]有期徒刑[YouQiTuXing]4年;杜健康有期徒刑[YouQiTuXing]2年,缓期3年执行。 本文来自织梦
2009年6月17日,晴隆县中营镇新桥煤矿[MeiKuang]发生透水事故[ShiGu],造成16人被困。经各方营救,除3名河南籍矿工被困井下25天后被成功救出外,其他13人中有9人死亡、4人失踪。 内容来自dedecms
法院审理查明,鲁万里[WanLi]系新桥煤矿[MeiKuang]投资人,卢月海系新桥煤矿[MeiKuang]承包人,王忠武系新桥煤矿[MeiKuang]地质工程师,杜健康系新桥煤矿[MeiKuang]矿长。2009年6月16日新桥煤矿[MeiKuang]发生井下透水现象,卢月海、鲁万里[WanLi]、王忠武、杜健康等管理人员在明知矿井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透水事故[ShiGu]情形下,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还组织安排另外6名管理人员及10名工人于6月17日再次下井作业。17日上午8时许,矿井发生井下透水事故[ShiGu],16名煤矿[MeiKuang]工作人员被困井内。事故[ShiGu]发生后,卢月海、鲁万里[WanLi]等4人害怕承担相关责任,不及时把事故[ShiGu]情况上报有关部门,自行组织营救。18日凌晨,该煤矿[MeiKuang]才将透水事故[ShiGu]报知晴隆县公安局。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迅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于耽误了最佳援救时间及受援救条件限制,除成功救出3名矿工外,最终导致9人死亡、4人失踪,经济损失达1802.8万元。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审法院认为,卢月海、鲁万里[WanLi]、杜健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鲁万里[WanLi]对死者家属进行物质赔偿、杜健康构成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ShiGu]罪分别判处卢月海有期徒刑[YouQiTuXing]5年,王忠武有期徒刑[YouQiTuXing]4年,鲁万里[WanLi]有期徒刑[YouQiTuXing]4年,杜健康有期徒刑[YouQiTuXing]2年,缓期3年执行。 内容来自dedecms
一审判决后,卢月海、王忠武、鲁万里[WanLi]3人均认为量刑过重,对判决结果不服,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已根据上诉人的量轻情节,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进行了从轻处罚,上诉人量刑过重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织梦好,好织梦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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