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社海口2月18日电(记者傅勇涛)由海南省[HaiNanSheng]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刘炳坚特大行贿[XingHui]案”,近日由海南省[HaiNanSheng]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XingHui]罪判处刘炳坚有期徒刑5年,追缴暂扣刘炳坚的2000万元违法所得。
刘炳坚是海口城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宏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宏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5年,海南省[HaiNanSheng]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在办理海南省[HaiNanSheng]财信总公司原总经理李家福、马家仁等人受贿、信用证欺骗案中发现“刘炳坚特大行贿[XingHui]案”的线索,2005年7月13日,检察院以刘炳坚涉嫌行贿[XingHui]罪对其立案侦察,同年10月刘炳坚退缴非法所得款2000万元,2005年10月11日其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以为,刘炳坚疏忽国家法律,在宏坚等4公司既没有缴纳足额保证金,也没有供给足额财产抵押担保、甚至无财产抵押担保的情形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HaiNanSheng]分行原行长麦光博及儿子麦光雄、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HaiNanSheng]分行椰城支行原行长李家祥、原副行长陈明华行贿[XingHui]共计573万余元,李家祥、陈明华、麦光博等人违规为宏坚等4公司开信用证和承兑汇票,使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HaiNanSheng]分行对外垫付款超过1亿元,至今无法收回,刘炳坚的行为已使国家利益遭遇重大损失。认定刘炳坚犯行贿[XingHui]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违法所得2000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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