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21日,记者从我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8年12月1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针对我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流域水污染的监督管理、跨界协同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作了具体规范。
《条例》规定,省、市(地)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机制。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
为了保护饮用水源地,《条例》规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有计划组织搬迁。出现环保违法,《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可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此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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