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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转给其亲属
2009-04-27

  新华网4月16日电 记者16日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作出补充规定,明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国资委去年10月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实行标准不一。

  在《意见》中,国资委规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并严禁职工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对于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意见》以一年为期,要求相关人员予以清退。

  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国资委明确了中层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以及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

  通知同时对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定价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国有股东收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对于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规入股的资金,如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的款项,股权持有人须清退入股款项、持有股权以及历年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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