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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任免官员须附任免理由
2009-08-04

  本报讯 实习生李倩 张永川 记者全来龙摄影报道:7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下称《办法》)。该办法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后“一府两院”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必须提交任免理由。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委员们正在审议法规草案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1年后再次修改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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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记者了解,该任免办法早在1982年就开始实施,并于1985年和1988年作了两次修改。之后,就再也没有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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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监督法》也先后出台,加上我省原行政设置的地区均已改市,因此人事任免办法修改势在必行。”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主任吴会清介绍说,从2007年开始,我省就着手对人事任免办法进行调研和修改工作,考虑到时机不成熟,直至现在才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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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任免议案要附理由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修改之前的《办法》第21条规定: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提交书面报告、任免呈报表,并附有必要的考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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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对此作了修改,首次提出“提请机关应当提交任免议案并附有任免理由、任免呈报表”。同时明确:在提请任免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听取和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此,南昌大学法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廖小明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以前任免官员,缺少详细的基本情况及政绩介绍,往往容易引发各种猜测。现在需要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任免理由,以便人大常委会代表民众更好地进行研判。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可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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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还对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出明确规定。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是根据《监督法》而作出的相应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今后,在发生涉及政府行为的重大、疑难问题时,只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这一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委员可联名提撤职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下列职务:省政府个别副省长等人员;省高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还新增了有关撤职案提出主体的内容,第12条规定:“一府两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职案。另外,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提名,可以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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