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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增加经费调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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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刘 昕)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了更好地保障革命功臣的生活,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每年增加优抚经费1826万元,惠及全区51293名优抚对象。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具体措施为: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牧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自治区在中央政策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70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盟市、旗县按1:1比例分担;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4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元;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优抚对象调整后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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