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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求废止10个交通规费文件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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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段丽萍) 记者昨日(4月22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了解到,该厅日前转发了自治区政府关于废止10个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要求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等10个交通规费相关文件。 据了解,废止的10个交通规费相关文件分别是:1987年11月17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1988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1992年1月7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区公路养路费费额征收标准的通知》;1998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00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03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发布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清理废止工作,并将清理废止情况报送自治区政府。此外,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其他文件中涉及交通规费的有关内容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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