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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大造林”案主犯陈相贵获刑11年
2009-04-30
  新报讯(记者 张 彬 通讯员 杨文斌)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4月9日,该院对“万里大造林”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陈相贵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艳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相贵于2002年8月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年1月起,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北京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其中,大造林公司下设99个分公司。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438289亩、林木38013株,非法经营额达12.79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组织、领导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等人,以托北京造林为名,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等12个省、市、自治区发展客户3万余人。在销售林地过程中,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将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销售人员晋升的重要条件,同时要求下属分支机构的承包人购买林地、交纳信誉保证金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承包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在不同层级的销售人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并采取团队计酬和复式计酬的方式,其行为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北京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起到了策划、组织、指挥的作用,均系主犯。   2008年12月2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等均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理由均不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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