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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取消和清理108项收费项目(附名单)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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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日报3月15日讯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联合发出《关于取消和清理部分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和停止水利、环保、城建等方面的108项收费项目。
为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使内蒙古尽快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发展放慢的影响,尽快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对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出《通知》,决定取消和清理部分行政和事业性收费。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和停止征收包括水利、环保、民政、农牧业、工商、城建等24类108项收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弥补支出成本缺口”原则编制部门预算,保障各部门单位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支出。相关部门尽快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收入进行测算,摸清支出缺口。对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通知》要求,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2009年3月1日前收费余额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按照原规定继续使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清理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仍违规执行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今年下半年将联合对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严处。 (卞辑)
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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