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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及22个省市区李国良非法经营案昨日终审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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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 张 彬 通讯员 杨文斌 3月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遍及22个省市区,以传销形式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的犯罪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李国良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
2006年2月,李国良伙同王某某(在逃)、高某某(另案处理)成立了北京百姓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李国良任法人代表,王某某任总经理。该公司采取“买二赠一”的购物返赠营销模式(简称A计划)销售一种名叫“百顺丹”的保健食品。也就是向该公司交3600元成为加盟店,销售百顺丹,消费者一次消费360元,返还80元,最多可以得到29次返赠。同年3月,北京百姓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门停止运营。为了使A计划的经营延续,李国良、王某某等人对A计划的销售模式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提出了“增值消费、互惠营销”的营销模式(简称B计划),即消费者在公司一次消费360元,可以成为公司的优惠顾客,这些优惠顾客简称“惠员”,可以参与公司开展的“增值消费、互惠营销”促销活动,有12次返赠的机会,每次45元,实行周结周发。为使传销活动的范围迅速扩大,他们还设置了配送E站、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市场督导等级别,依据各级别的销售业绩和发展人数或站点个数,逐级提取不同种类的津贴和晋升级别。
为了执行B计划,2006年3月22日,李国良和王某某注册成立了北京百姓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百姓电子商务公司),李国良任法人代表、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王某某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具体工作。为了保证B计划的实施,百姓电子商务公司以李国良等人的名字共开设了27张个人银行卡,用于B计划资金的进出,并派人到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北、安徽、天津、徐州、南京等地开拓市场发展下线,对各地E站及消费者进行培训。
截止案发时,李国良等人发展的下线遍及22个省市区,建立各级加盟店2238家,非法经营额达6.8亿元,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
此案经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决被告人李国良(主犯)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李国良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上诉人李国良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不同级别的惠员和E站,又规定在上下线E站之间可以依照经营业绩按单提成,其经营行为已经符合传销的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在22个省、市、自治区发展了下线,涉及面广,参与人员众多,非法经营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国良等人积极策划营销模式,并决定付诸实施,在非法经营活动中又直接参与领导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诉人李国良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作出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李国良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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