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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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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获悉,今年内蒙古将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以厅发〔2009〕4号《通知》转发了《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就全面推进内蒙古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出了要求。
《意见》提出,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要通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有效覆盖。对旗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明显的企业,可通过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文/苏永生 郭正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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