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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起内蒙古放宽企业投资相关政策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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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12日电(记者任会斌)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为加快培育市场主体,推动企业快速成长,2009年起内蒙古将放宽企业投资政策。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内蒙古放宽了企业的出资标准。规定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可低于30%。同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且企业股东可依法自主约定出资额和资金到位时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净资产出资。企业集团的设立标准也大大放宽。根据新规定,内蒙古将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3000万元,子公司降为至少3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0万元。为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内蒙古还放宽了公司投资主体范围,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均可投资设立公司。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还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此外,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时,如果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则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股东行使股东职权,或者经委托由部分职工代表全体职工行使股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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