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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原人大副主任滥用职权案被判10年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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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裕民、李炳辉、丁宝茹在法庭受审(资料图片)
被告人贾裕民在法庭为自己辨解(资料图片)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裕民等人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职务侵占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贾裕民在担任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期间,因违反国家政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导致2万吨玉米被骗,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近两千万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万元;另有2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2008年5月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贾裕民有期徒刑十年,追缴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和其他非法所得200余万元,同案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贾裕民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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