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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43名献血者拿到11万返还款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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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段丽萍 通讯员 王 玲)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血液中心了解到,春节前夕,我区许多无偿献血者也得到了一份意外的惊喜:自治区血液中心向他们返还了数额不等的用血费用。 1月16日,自治区血液中心为曾经累计无偿献血800毫升的王某某返还了35530元,减轻了其医疗负担。王某某曾于2002年、2003年、2007年累计无偿献血800毫升,2008年他患病后,累计用红细胞、血浆、血小板等共计32300毫升。根据有关规定,自治区血液中心及时足额为其返还了用血费用。 据介绍,2008年自治区血液中心共为143名无偿献血者返还用血费用112966元,其中本人返还金额60850元,直系亲属返还52116元。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临床用血时,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按照下列规定供血:献血者本人5年内医疗临床用血时,无限量免费用血,5年后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5年内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根据临床需要,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多年来我区的无偿献血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从2002年开始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近20年来共有50多万人次参加无偿献血,献血量达100余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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