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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首例:失窃业主状告物业公司一审胜诉
2009-04-30
因家中被盗,损失5万余元,业主郭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11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郭先生全额财物损失。郭先生的代理律师宋海涛表示:这是我区同类案件中首例胜诉案。 业主:凌晨家中失窃 3月20日凌晨4时左右,家住新城区天骄领域的郭先生被母亲的呼喊声惊醒,起床后郭先生发现,家里客厅的窗户被打开了,一名陌生男子从窗前的铁栅栏翻了出去,郭先生试图去追赶,可是,行动敏捷的陌生男子很快消失在了漆黑的夜色中。见追不上,郭先生立即转身进屋查看,发现客厅和卧室已经被翻得乱七八糟,他赶紧拨打110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后,让郭先生仔细清点家中失窃物品。郭先生查看后发现有4000元现金、价值2.3万元的帝舵手表、手机及妻子的一些首饰等物品被盗,总价值约5万余元。郭先生说:“当时我们入住的时候,梅江物业公司表示小区的保安24小时巡逻,并且在小区内安装了监控设备。而我家被盗,小区的保安不仅一点察觉没有,而且拨打物业公司的电话也没人接听。我认为物业公司在这件事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调此事,但是,物业公司始终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无奈之下,我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全额赔偿 10月23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1日,内蒙古滨海投资有限公司与梅江物业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与滨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故梅江物业与滨海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对原告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梅江物业对天骄领域小区的公共秩序、安全负有协助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当发生安全问题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只有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期间,物业公司才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免责。本案中,原告已经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当家中被盗时,原告立即报了警并拨打了梅江物业的电话,物业无人接听,梅江物业并未履行协助管理的义务,更未采取应急措施。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梅江物业应对原告家所受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家财物受损数额应当以公安机关认定的损失数额为准。11月24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丢失的财物损失共计50500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物业公司:判决结果不能接受 12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公司,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张稼辛说:“我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已经很多年了,这类案件我也曾接触过多次,可是全额赔偿的判决结果我还是第一次遇到。对于这个判决我们不接受,但是接下来我们要怎么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现在的判决结果你们看到了,它依据的仅仅是业主的报警记录,整个判决的依据就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文本。在案件的审理上,法官采用了合同中第32条第5项: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期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他们依照这一点推论出的判决结果就是,业主既然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得对业主的人身财产进行保护和赔偿。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是一个合同示范文本,它不代表法规,只能代表一个行业的规定,一旦发生问题,应当依照最高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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