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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解除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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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郝佳丽) 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根据《价格法》第32条规定,自12月1日起解除年初对成品粮以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对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自治区也下发通知,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解除对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工作,确保市场平稳;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场供应及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区、敏感地段的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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