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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民健身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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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实习记者 牛天甲) 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自治区体育局召开。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镇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划、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同时明确维护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单位。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硬性规定体育设施不达标不准进行住宅区建设,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首部针对全民健身事业制定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对全民健身的组织领导、健身活动、健身设施、健身指导以及服务保障各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截至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已经先后颁布了5部有关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之高和速度之快在全国少见,其规范与调节范围之广、衔接与配套性之强在全国也居首位。
自治区体育局局长石梅说:“《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而且对培养健康、科学、文明、时尚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构建文明和谐社会,加快依法治体进程等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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