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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2009-04-30
新报讯(首席记者 张泊寒) 1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刚刚修订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施行。 该条例增加了多项新内容:明确了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在规划中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投资;将公路工程质量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明确了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改进缴费方式,增加缴费窗口,规范缴费行为和对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追缴方式;在加强路政管理方面,特别是在治理超限运输方面,明确了公安、发改委、煤炭、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法律责任;要求收费公路合理设置收费站,收缴的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为了确保贯彻实施,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以下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行政处罚的;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违反规定征收或者减免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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