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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律师:开发商应承担合同违约的相关责任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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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田凤元 实习记者 王晓博) 连日来,北方新报对首府一些回迁户投诉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进行过多次报道。 北方新报记者与内蒙古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全接触》栏目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回迁房屋的楼层、面积甚至产权发生变更,开发商的解决办法只有两个:一是换房或者退房,二是补交超出约定面积的房款,否则不给钥匙。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比在3%(含3%)以内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针对这类问题,呼和浩特市房产局的调解办法为:“回迁户与开发商可以通过协商,以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价的价格补交超出协议约定面积的房款。”1月7日,清和园回迁户李先生对记者说:“开发商已经做出一些让步,超出面积每平米价格降低为800元,但是我们实在拿不出来啊!” 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王海仲律师昨日对记者说:“回迁房屋与商品房屋同样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约束,开发商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合同违约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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