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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廉宗霞人身损害赔偿案昨天开庭 索赔32.6万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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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万 菲) 5月10日9时,廉宗霞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被告——包头市肿瘤医院和第二被告——上海市胸科医院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原告廉宗霞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以及女儿的赡养费等共计32.6万元的费用,并且要求被告承担今后产生的治疗费用。4月17日,本报刊发了通讯《纱布留在胸腔13年 廉宗霞状告医院》,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在庭审中,原告廉宗霞的代理律师卓小勤出示了21组证据。被告包头市肿瘤医院的代理人认为,当原告在包头市肿瘤医院实施手术的时候,主刀医生已经告诉她手术以后会出现肺部感染等诸多症状,这些症状是纱布留在胸腔里所导致的,因此她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该医院无关。被告上海市胸科医院的代理人认为,2003年,该医院与廉宗霞签订的赔偿协议是经廉宗霞同意的,因此她再次提出赔偿要求是不恰当的。卓小勤则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给原告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人身损害。当天11时30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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