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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2009-04-30
  本报讯(记者 邓丽萍) 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了维护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该厅日前对我区农民工因工伤残的待遇问题作出了规定,今后,我区农民工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今后,农民工因工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农民工选择长期支付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的,伤残等级为1~4级的,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原则上按照20年计算发放,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应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伤残等级为5~10级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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