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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农资坑人 通辽市87名农民获赔54万多
2009-04-30
新华社消息在使用了不合格农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后,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的刘长海等87名农民经过几年的法律诉讼,近日终于拿到了547927元赔偿金。 据介绍,2000年9月,为了种植大棚蔬菜,红星镇的刘长海等87名农民分别从红星塑料商店购买了吉林市塑料厂的“飞龙”牌聚氯乙烯防雾无滴棚膜。使用后,他们发现大棚棚膜出现异常现象,给蔬菜生产带来了严重影响,就及时向科尔沁区工商局消协反映情况,然而厂方坚持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赔偿。于是,他们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吉林市塑料厂承担赔偿责任,与其系内部租赁关系的长春佳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红星塑料商店负连带责任。此案又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近日,87名受害农民已经全部获得了赔偿。(汤计 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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