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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牵出18案 19名被拐卖妇女获救
2009-04-30
  核心提示 2004年6月,一名被拐卖妇女从包头市来到呼市报警求助,呼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接案后,以此为线索,先后抓获了拐卖妇女团伙的4名成员郝某、张某、李某、魏某,破获19起拐卖妇女案,共解救妇女19人。这是呼市公安机关近年来破获的最大一起拐卖妇女团伙案,经过民警们历时18个月的艰辛调查取证,日前终于真相大白。   线索:一云南籍女子报警求助   2004年6月10日,呼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接到110派警,称有一被拐卖的云南籍女子需要救助,接警后,民警们立即赶到呼和浩特长途客运北站将该女子接回大队。由于该女子讲的几乎都是云南方言,民警们经过7个多小时的详细询问,才了解到事情的真相。   原来该女子姓陈,今年19岁,是云南省镇雄县人。她告诉民警,2004年5月16日,她被同村的银某与邹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带到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闫家沟村李某家,有一村民进来与银某等人讨价还价,最后以1万元成交,敏感的她察觉到自己被拐卖了。在趁人不备时,她私下对买主说:“我知道被他们卖了,我是不会在这里待下去的。”买主想陈某已经知道此事,日后一定会跑,便对银某等人说不买了。银某和邹某一看事情露了马脚,到手的钱也没了,非常生气,将她带到村边一树林里暴打了一顿。之后,邹某留在了当地,银某将她带到了呼和浩特火车站附近一家旅馆内住了下来,期间,她被银某强奸。不久,邹某也来到呼市,告诉银某联系上了买主,两人又带着她来到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的郝某家,由于上次被打了一顿还被强奸,她感到很无奈,也不想再反抗了。于是在郝某的介绍下,他们以3600元的价格将她卖给了包头市达茂旗的杨某为妻。与郝某分了钱后,银某与邹某回到了云南省。第二天,买主杨某与其父亲带着她去街上买结婚衣服,她一看机会来了,在街上与杨某打了起来,说自己要回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杨某的父亲觉得很没有脸面,一气之下,叫来郝某要求退“货”,郝某看她确实不好管理,把她带到村边的一条公路上后独自走了。她沿途几经询问,才拦截到一辆开往呼市的客车。到了呼市后,她拨打110报了警。   调查:19起拐卖妇女案浮出水面   该大队对此案极为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展开调查。2004年6月11日下午,专案组民警让陈某带路来到了武川县。由于陈某也是山区长大的孩子,对走过的山路都很熟悉,专案组民警在她的带领下,很快找到了武川县闫家沟村的李某家,并且从李某处了解到了郝某的情况,民警们又连夜赶到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的郝某家,却没有抓到郝某,听说他已经望风逃走。   此后,经过大量侦查,民警们得知郝某逃到了云南省,然而多次赶往云南省实施抓捕都没有结果。2004年11月22日,狡猾的郝某又潜回四子王旗与一河北省拐卖妇女团伙共同拐卖一名妇女时,被四子王旗警方抓获。11月25日,得知消息的专案组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郝某带回大队审查,了解到了郝某与同伙拐卖陈某的详细经过。民警们深挖罪行,发现郝某参与的是一个专门从事拐卖妇女的犯罪团伙。通过犯罪嫌疑人郝某,民警们又查出武川县闫家沟村的李某也是该团伙的成员,陈某被拐卖给武川县一农民时,就是李某给联系的买主。当时民警去抓郝某时,也是李某给郝某通风报信的。此外,犯罪嫌疑人郝某还供述出另一名团伙成员张某在包头市达茂旗居住。   专案组根据郝某提供的情况,立即派人去武川县闫家沟村抓捕李某。民警们赶到李某家里时,他已经逃走。民警们了解到,李某是在知道郝某被抓获之后,与包头市达茂旗的张某一起逃跑的。   2005年4月10日,潜逃4个多月的张某悄悄地从外地回到包头市达茂旗的家中种地,被早已等候在此的专案组民警抓个正着。7月份,专案组又获知李某在云南省一带活动,于是派人前往云南省,在当地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于8月8日在云南省澜沧县将其抓获,又根据李某的交代,在同一天,抓获了其同伙魏某。据了解,魏某是江苏省人,一直在云南省澜沧县打工。   随着犯罪嫌疑人郝某、张某、李某、魏某相继落网,一起起拐卖妇女案件浮出水面,而其他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也一个个被挖了出来。   经查,2000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郝某、张某、李某、魏某、银某、邹某以及李来旺(因犯诈骗罪已经被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学明(因犯贩卖毒品罪已经被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郝某某、陶某先后从云南省澜沧县、四川省等地以介绍工作和找对象等为名,拐骗了19名妇女,她们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最大的40岁。这些妇女被以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卖给武川县、达茂旗、四子王旗等地的农民为妻。郝某等人共获得赃款15万元。   链接:部分案件回放   2000年6月,一自称小强(真实姓名不详)的犯罪嫌疑人以介绍工作为由将云南省澜沧县新城乡的邱某(29岁)骗到武川县厂汉木台乡,并且在犯罪嫌疑人李来旺家住下。之后,李来旺通过其外甥犯罪嫌疑人郝某,以1.45万元将邱某卖给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一农民为妻。   2000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来旺在云南省澜沧县一旅馆以介绍对象为由,将在该旅馆打工的澜沧县富邦乡的李某骗到犯罪嫌疑人郝某家,由郝某联系买主,以1.65万元卖给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一农民为妻。   2001年8月,犯罪嫌疑人邹某(在逃)将云南省一妇女(姓名不详)拐骗到犯罪嫌疑人郝某家,又由郝某联系买主,以4500元卖给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一农民为妻。   2002年4月,犯罪嫌疑人魏某以介绍对象为名,将云南省孟连县的娜某(35岁)带到武川县,以1万元卖给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一农民为妻。   2003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学明骗云南省澜沧县的黄某(40岁),说要带其外出旅游,随后将她拐骗到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并且在犯罪嫌疑人郝某家住下。几天后,在郝某的联系下,李学明将黄某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一农民为妻。   2003年8月,犯罪嫌疑人魏某以介绍对象为名,将云南省澜沧县的赵某(31岁)带到武川县李某家,以6500元卖给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一农民为妻,   2003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学明以介绍打工为名,将云南省澜沧县的铁某(23岁)拐骗到四子王旗,以1.9万元卖给包头市达茂旗一农民为妻。   2004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学明以介绍对象为名,将云南省澜沧县的铁某某(19岁)拐骗到四子王旗,并且在犯罪嫌疑人郝某家住下。之后,郝某联系上买主,将其以1.7万元卖给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一农民为妻。   2005年5月,一名姓陶的男子伙同另一男子以介绍打工为名,将云南省西盟县的娜某(15岁)和冬某(15岁)拐骗到武川县,并且在犯罪嫌疑人李某家住下。之后,由李某联系好买主,以2.3万元将娜某卖给武川县一农民为妻;以2.28万元将冬某卖给武川县一农民为妻。   特点:近年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团伙拐卖妇女案   经民警们反复讯问和调查,犯罪嫌疑人郝某、李某、张某、魏某对19起拐卖妇女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的妻子,都是被李来旺从云南省拐骗来的。张某和李某认为拐卖妇女挣钱多又容易,于是拜李来旺为师,向李来旺学习拐卖妇女的技巧,之后,两人与郝某等人组成团伙开始从事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   据了解,此案是近年来呼市破获的最大一起拐卖妇女团伙案,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为多家族成员或者亲属。案件中的受害人在被拐卖时,大多数人知道自己被人当成商品卖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她们有着听天由命的思想,所以没有采取措施去报警。当民警们解救她们时,她们中大多数人都已经生了孩子。据了解,涉嫌此案的犯罪嫌疑人邹某、银某、郝某某、陶某均在逃。目前,民警们正在积极组织警力追捕,并且通过网上追逃。                        囗文/本报记者 张 彬 通讯员 张金喜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罪名是我国《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拐卖妇女罪,它在《刑法》中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是拐卖人口的最典型表现。根据相关的《刑法》理论和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在拐卖妇女罪的构成原则上不以是否违背被害对象——被拐卖妇女的意志为条件,即只要行为人是为了谋取暴利而将妇女当作商品标价出卖的,就应当以《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来进行处罚。当然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银某,还对被害人陈某实施了奸淫行为,这完全符合《刑法》第240条第三项规定的加重情形,即对银某的量刑范围应当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个范围内进行处罚,而不需要再定强奸罪来对银某进行处罚。   另外,我们不能忽略的是,本案当中的杨某等买主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如果这其中他们对所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实施了奸淫、伤害等犯罪行为,还应当对他们进行数罪并罚,即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实行并罚。当然,如果杨某等人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的妇女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他们在愚昧落后的思想意识影响下,同时在当今这样一个物质极大丰富的时代冲击下,很容易选择这样的一条犯罪道路,所以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中,不仅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要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而且还需要国家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仅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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