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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节前我区要检查7种商业促销行为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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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任玉玲)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企业促销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2月23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区各地物价部门在元旦和春节前对7种商业促销行为进行检查。7种商业促销行为是:以降价(折扣)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降价(折扣)原因、降价(折扣)起止时间、原价、折扣幅度等相关内容、销售商品的降价折扣幅度与标示不符、不能够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行为;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的计算方法、适用范围和期限、价格附加条件等相关内容的行为;以价外馈赠物品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品名、价格和数量等相关内容的行为;以积分返利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积分办法、返利数额等相关内容的行为;以有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数量等相关内容的行为;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计较的;在开展促销活动时采取先提价再折扣或者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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