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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有307件职务犯罪案件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程序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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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祝汉宾) 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区试点已经两年。截至今年11月,我区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监督“三类案件”307件,涉及359人。在监督结案的“三类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意见的有14件,涉及20人。经过检察长同意或者检委会决定,人民监督员对7件涉及10人的监督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其中3件拟不起诉的案件按照人民监督员意见提起公诉,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据了解,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以外,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程序监督。2003年9月,我区成为全国第一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目前,我区三级检察院共121个单位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人民监督员各产生单位确认了有代表性、有能力、有精力、符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人民监督员792人,其中少数民族有2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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