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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灭菌乳酸牛乳包装上必须标注“复原乳”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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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温慧娟) 记者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按照该局日前收到的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是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从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上醒目标注“复原乳”字样。 通知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凡是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凡是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对于10月15日前生产但是未标注“复原乳”字样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同时,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据了解,复原乳又称还原乳,是指把乳浓缩、干燥成为浓缩乳(炼乳)或者乳粉,再添加适量水,制成与原乳中的水、固体物比例相当的乳液。复原乳从鲜牛乳到乳粉、从乳粉再转换成液态奶的还原过程中,蛋白质等营养成分会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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