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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
2009-04-30
  本报讯 (记者 段丽萍) 记者10日从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目前一些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中医足底按摩、刮痧和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大肆宣传治疗效果,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中医的声誉,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为了加强对这些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自治区卫生厅日前转发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且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中医诊疗活动的管理和整顿。内蒙古中蒙医院康复科主任李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些洗浴中心、发廊等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还夸大其治疗效果,误导消费者。这些非医疗机构中的人员,大部分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在向消费者提供上述治疗时,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伤害。”  《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此类活动;非医疗机构若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和疾病名称等医疗术语,不得宣传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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