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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今年起采暖费要分两次收取
2009-04-30
本报讯
(实习记者 周 波)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减少隐患,呼市供热管理办公室9月1日下发了《呼和浩特市热费收缴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全市供热单位、热用户必须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该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交费时限、结算办法、违约责任以及供用热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宜,合同内容要符合《呼和浩特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不得有违背条例行为,否则视为无效合同。《规定》还要求热费(采暖费)分两次收取:第一次收取时间为当年的10月1日~20日,收取金额为全部热费的50%;第二次收取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20日,收取金额为剩余部分。另外,经呼市供热办核准,供热企业可以根据《呼和浩特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对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热用户采取停供措施。《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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